随着东亚航运业的迅速发展,中、日、韩三国逐渐成为很多国际航运纠纷产生和解决的重要管辖地。在该等国家申请扣押停靠的外国船舶从而在当地进行纠纷解决的案件愈加普遍。我们根据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概要介绍中、日、韩三国有关船舶扣押的相关规定和操作。
一、 日本法下的船舶扣押制度
1. 日本法下允许扣押船舶的情形
日本法下的船舶扣押制度主要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允许扣押船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船东负有法院判决认定的债务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押;
(2) 船舶抵押权人为实现船舶抵押权而申请的扣押;
(3) 以金钱给付为义务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临时扣押令;
(4) 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而申请的扣押。
2. 日本法下扣押船舶的一般程序
在日本法下扣押船舶应向船舶停靠地法院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登记文件、船舶登记文件、债权或优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在日本法下,当因上述第(3)种因金钱债权申请临时扣押令申请扣船时,法院会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应涵盖如发生错误扣船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可转让债券以及法院认可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等。但是,当因上述第(2)项和第(4)项依据抵押权或优先权申请扣押船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船舶扣押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在此期间,法院可能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如法院最终审查通过并签发了扣船令,则会任命民事执行官,该民事执行官会持法院扣押令上船向船长送达,收缴船舶国籍证书,以限制船舶出航。
另外,虽然日本法原则上只允许扣押债务人所有的船舶,而不允许扣押关联船,但也有案例表明允许通过“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去扣押与债务人相关联的船舶。
3. 日本法下申请扣押船舶需要缴纳的费用
当因上述第(2)项或第(4)项中因抵押权或优先权申请扣船时,法院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船舶扣押后继而申请拍卖该船。此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部分民事执行官、评估师和监管人的费用。该等费用是分阶段或分期支付的,金额由法院裁定,需以现金支付,法院会在收到该等款项后才下发扣船令。
如船舶最终成功被司法拍卖,该等民事执行官、评估师和监管人的费用最终会由债务人承担,且该等债权会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分配。
二、 韩国法下的船舶扣押制度
韩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主要依据《韩国民事执行法》和《商法》,在韩国法下,针对民事/商事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船舶扣押:(1)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务时,可申请预先扣押,和(2)基于被船旗国法所承认的海事优先权所实施的扣押。其法律性质和程序因扣押诉因不同而存在差异。
1. 韩国法下允许扣押船舶的情形
在韩国法下,申请扣押船舶所依据的债权是否为海事债权并不重要。只要存在对债务人的债权,就可以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而与债权种类没有关系。韩国法下,以往的原则是只能扣押债务人所有的船舶,无法扣押关联船。但近年来随着公司法中有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发展,有部分地方法院案例显示目前韩国法院在扣押关联船方面秉持一定的开放态度。
在韩国法下也可依据债权人对标的船舶所享有的抵押权或优先权申请扣船,此种情况下可直接适用上述第(2)种扣押并实现抵押权或优先权,而无需再适用第(1)种预先扣押。
2. 韩国法下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
如申请人想要在韩国申请扣船,需向船舶当前所在港口或其可能马上进入的港口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扣船令,并附上适当的索赔证明文件。法院通常会在数天内进行审查,如其认为必要,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必要证据。如法院审查通过并签发了扣船令,一旦该船进入韩国相关法院的管辖区域,法院即可对其实施扣押。
当申请人依据债权申请预先扣押的,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和形式均由法院裁定。当申请人依据海事优先权或抵押权申请扣押的,则无需提供担保,但仍需要支付船舶的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拍卖所需的必要费用。如申请人依据海事优先权或抵押权申请扣船的,还可以在申请扣船同时申请对船舶进行司法拍卖。
3. 在韩国申请扣船需要缴纳的费用
申请人在韩国申请扣押船舶的,除了上述第2点中提到的可能需要提供的担保相关费用以外,还需要向法院缴纳一些基本费用,包括印花税、法院向相关方送达文件的费用,以及其他因扣押类型不同产生的杂费。例如船舶在码头外抛锚,则需使用渡轮将法院执行官从港口载至船上。另外,如申请人申请保管或保存船舶的命令,则可能需根据法院在考虑可能产生的替换船员的工资后所做出的裁定预先支付一部分费用,或可能需要就此提供保证或与保管/保存船舶的公司签署合同。但该等费用、包括司法拍卖的费用将在索赔获得执行后得到分配。
三、 中国法下的船舶扣押制度
中国法下扣押船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下扣押船舶根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起可以分为诉前/诉中扣押和执行扣押两种。
1. 中国法下允许扣押船舶的情形
《海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22种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的请求,也即“海事债权”。根据该等规定可以看出,在可允许扣押船舶情形的规定上,中国法相比较韩、日两国规定更加详细。另外,根据《海诉法》的规定,中国法下不允许扣押关联船。
2. 中国法下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
根据《海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且此种申请不受双方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和形式都由法院裁定,法院一般会接受现金担保、以及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允许扣船的,应立即执行。另外,如申请诉前扣船的,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中国海事法院对于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扣船的态度比较谨慎和保守,包括(1)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了域外仲裁管辖的,则法院基本会要求当事人先依据仲裁条款去提起仲裁,(2)除了是涉及人身伤害和海上事故的纠纷或基于两国或两地之间互相协助保全的协定安排,部分法院在近期实务中存在不批准基于合同纠纷的诉前扣船申请之倾向。
3. 中国法下扣押船舶需要缴纳的费用
在中国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另外,申请人还需要根据法院的裁定提供担保。除了现金担保以外,如要通过国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保函的,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比例根据具体的金额而定。
除此以外,在船舶扣押过程中还会产生包括船舶看护、维护保养费用、补给、船员工资等相关费用。该等费用最终应由责任人承担。但在此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也可能会委托第三方看船公司,并要求申请人与看船公司签署相关的看船协议,并向其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 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和论述,日、韩、中三国有关船舶扣押制度在诸多具体规定和处理办法上仍存在差异。差异主要表现在:
1. 中国法下有关可申请扣船的情形的规定相比较日、韩两国更为具体,韩国法下的可允许扣船的涵盖范围更广,不限于海事请求。
2. 有关需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中国法要严于韩国法和日本法。
3. 有关能够扣押关联船的规定,中国法要严于韩国法和日本法,后两者均存在通过特定情况下的“刺破公司面纱”而扣押非债务人所有的船舶的可能。
综上而言,在中、日、韩三国申请对外国船舶实施扣押的情况各有优劣,当事人应当根据享有的债权、拟扣押船舶的船籍国、航线和到达港、被申请人住所、法律服务费用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并决定最终申请扣押的合适地点。
烦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关于具体项目,请以基于具体背景征询的具体法律意见或建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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